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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监事会的职权
      2017-07-24 09:28:45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监事会职权。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精心打造了“2017年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方便各位考生每天练习,试题末附有隐藏答案及解析,建议先答题后再看答案,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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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干】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上市公司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有( )。

  【选项】

  A.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B.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C.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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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因此,A、B、D正确。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因此,C也正确。

  【知识点】监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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