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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临时股东大会
      2017-07-19 10:16:06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临时股东大会。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精心打造了“2017年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方便各位考生每天练习,试题末附有隐藏答案及解析,建议先答题后再看答案,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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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干】甲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19000万元,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少于11人,该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

  【选项】

  A.有四名董事辞职时

  B.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3000万元时

  C.持有公司股份16%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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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ACD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A应当召开。(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B不应当召开。(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C应当召开。(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D应当召开。(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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