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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公司的合并
      2017-07-10 13:42:25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公司的合并。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精心打造了“2017年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方便各位考生每天练习,试题末附有隐藏答案及解析,建议先答题后再看答案,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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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干】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丙公司货款50万元。2009年9月,甲公司与丁公司达成意向,拟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万元。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选项】

  A.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继续存在

  B.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消

  C.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

  D.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应当分别由甲公司和丁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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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公司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题中“丁公司兼并甲公司”采用的是吸收合并的方式,被吸收的甲公司解散,而吸收者丁公司依然存在,A正确。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题中,原来甲公司的债务由丁公司继承,乙公司可以向丁公司主张原来对甲公司的债权100万元,因丁欠乙公司租金80万元,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消,B正确。公司合并,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题中,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债权人,甲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C正确。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是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作出,D错误。

  【知识点】公司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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