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中国CPA在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阶段 » 学习资料 » 试题中心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2017-06-29 09:40:46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精心打造了“2017年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方便各位考生每天练习,试题末附有隐藏答案及解析,建议先答题后再看答案,效果更佳。

  2017年北注协培训网注会qq群(256581403)正在热烈交流中,快来加入我们,与大家一起在2017年的注会备考征途中奋进吧!

  【题干】2014年5月,某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公司的董事。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董事的是( )。

  【选项】

  A.15周岁的甲

  B.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3月刑满释放的乙

  C.曾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丙,该公司于2010年7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丙负个人责任

  D.本公司的监事丁

  点击查看参考答案及解题思路 >>>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不可以担任董事(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乙不可以担任董事。(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丙可以担任董事。(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本公司的监事不得兼任董事职务。丁不可以担任董事。

  【知识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相关推荐:2017年注会每日一练习题汇总>>>



责任编辑:北京的雨

报名咨询电话:    传真:010-62969077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683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