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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经济法知识点45:提存
      2016-09-02 14:06:25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提存。【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提存★★★

  (一)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存的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

内容

提存的标的

债的标的→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

提存的效力

①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②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③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的期间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后合同义务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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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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