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注会经济法:物权变动的原因(6月8日每日一练)
2015-06-08 08:04:01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物权变动的原因。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根据新教材内容在第一时间给出针对2015注会考试的习题,供考生们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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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题干】甲的父亲患病离世,其房屋由乙继承,但乙一直未将房屋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乙想做生意缺乏资金,遂将房屋卖给丙,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房屋归乙所有
B.房屋应归丙所有
C.买卖合同有效
D.买卖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参考答案及解题思路 >>>
【
答案】
AC
【解析】(1)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故选项A正确。(2)乙必须首先将房屋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才能过户到丙的名下 。否则,乙、丙的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不发生物权变动。故选项B错误。(3)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相关知识点】物权变动的原因
责任编辑:柴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