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2017年10月1日主体与客户订立了一项合同,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产品A、B和C。主体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A商品的售价为500。产品B和产品C均为主体的新产品,单独售价不可直接观察。
主体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10月、11月、12月分别向客户转让了产品A、产品B、产品C。
会计处理
第一步,识别客户合同:略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转让产品A、产品B、产品C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合同开始时)1000元
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
1.新收入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产品A的单独售价可直接观察,但是产品B和产品C的单独售价不可直接观察,主体必须对其进行估计。主体综合考虑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后,分别采用市场调整法和成本加成法来估计产品B、产品C的单独售价。(市场调整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成本加成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价格,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各产品的单独售价如下:
2.分摊合同折扣
由于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的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1500元高于合同交易价格1000元,因此客户实际上是因购买一揽子商品而获得了一项合同折扣。
新收入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本案例没有说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所以按照准则规定,主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该项合同折扣。
分摊后的交易价格如下:
第五步,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履约过程中)确认收入
1.2017年10月,主体向客户转让了产品A的控制权,当月确认收入330万元。
税会无差异。
2.2017年11月,主体向客户转让了产品B的控制权,当月确认收入170万元。
税会无差异。
3.2017年12月,主体向客户转让了产品C的控制权,当月确认收入500万元。
税会无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