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将变成什么样?这里有解析 -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中国CPA在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大学生实习就业 » 会计职场

2018年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将变成什么样?这里有解析
      2018-01-11 08:46:32         
[摘要]2016年12月23日,财政部印发了新制定和修订的12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统称“新审计报告准则”),从内容到布局,对审计报告进行了改革。2018年1月1日起,新审计报告准则对所有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生效,管理层、治理层和注册会计师需要为迎接即将到来的新审计报告做好准备。

  审计报告的新面貌

  2016年12月23日,财政部印发了新制定和修订的12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统称“新审计报告准则”),从内容到布局,对审计报告进行了改革。2018年1月1日起,新审计报告准则对所有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生效,管理层、治理层和注册会计师需要为迎接即将到来的新审计报告做好准备。

1.png

  新审计报告实施方案

  为确保新审计报告准则能够平稳顺利实施,采取了分批实施的方案:

  ► 自2017年1月1日起,首先在A+H股公司以及纯H股公司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业务中实施

  ► 自2018年1月1日起扩大到所有被审计单位

  本次发布的12项审计准则,有的规定仅针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有的规定针对所有被审计单位(包括上市实体和非上市实体)审计业务:

  ►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IPO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以及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执行新审计报告准则的所有规定

  ► 对其他企业的审计暂不执行仅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

  下面我们为您展示新的审计报告示例:

2.png
3.png
4.png

  关键审计事项

  财务报表是复杂的,因此,对其进行的审计工作也相当复杂,要求注册会计师根据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执行审计程序。

  在目前“格式化”的审计报告中,报表使用者无从知晓注册会计师眼中最大风险所在之处。

  因此,上述一系列新准则中值得特别关注的领域是新制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新准则要求在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增加“关键审计事项”部分,突出审计师运用职业判断确定的对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审计报告中一个单独的部分,其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性质和背景进行界定。

  然而,关键审计事项:

  ► 不能替代财务报表的披露

  ► 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审计意见

  ► 不能替代与持续经营相关事项的报告

  ► 不是对单个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重点关注的诸多事项中,注册会计师确定哪些事项对当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从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

  在大多数情况下,关键审计事项与财务报表中披露的复杂的重大事项相关,如商誉和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计量、金融工具的计量、收入确认中较难或独特的方面,以及重大收购的会计处理。

  关键审计事项描述应清晰、简洁、易于理解并有针对性。

  什么是关键审计事项?

  准则中对关键审计事项的定义为“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关键审计事项从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选取”。

  关键审计事项来源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

5.png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提供了以职业判断为基础的决策框架,帮助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中的哪些事项是关键审计事项。

  首先,将范围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缩小至“注册会计师重点关注过的事项”。在确定时,注册会计师需要综合考虑:

  ► 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的领域或识别出的特别风险

  ► 与财务报表中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包括被认为具有高度估计不确定性的会计估计)的领域相关的重大审计判断

  ► 本期重大交易或事项对审计的影响

  虽然需要考虑这些因素,但并不代表与之相关的事项就一定是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构成非无保留意见吗?

  关键审计事项的沟通可能会被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为是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了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包含了对审计程序的描述,如果没有适当的背景可能会引起误解。

  产生误解的同时,使用者也会产生其他的担忧:

  ► 关键审计事项是否会使审计报告变成“需关注事项”的主要来源,如持续经营?

  ► 财务报表使用者和市场会如何解读关键审计事项?

  ► 是否在市场中会引发负面反应?

  ► 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会认为关键审计事项是由于管理层和治理层未能恰当履行职责所致?

  为纠正以上误解而需要强调的是,注册会计师并非通过关键审计事项的沟通对这些事项发表非无保留意见。这些事项的应对是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意见为背景的,注册会计师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因此,要解决可能会发生的对关键审计事项的误读,关键在于对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进行培训。各企业、相关专业团体和监管机构应积极引导、培训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使其理解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目的以及如何确定关键审计事项。

  其他变化

  除关键审计事项以外,审计报告的其他变化还包括:

  ► 为了突出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将其作为审计报告的第一部分

  ► 分别在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部分增加其对持续经营相关责任的描述

  ► 审计报告中增加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如适用)

  ► 在管理层责任部分提及对财务报告过程负有监督责任人员

  ► 审计时考虑其他信息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一致

  ► 在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指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已获取或预期将获取的其他信息。

  实施经验

  新审计报告准则,借鉴了国际审计准则对审计报告改革的经验。采用国际审计准则的国家或地区已经实施了这些新规定(这些新规定对会计期截止日为2016年12月15日及之后的财务报表审计生效)。

  自2017年1月1日起,A+H股公司以及纯H股公司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业务中,已经实施了新审计报告准则。

  新审计报告准则的实施,可以借鉴这些实施经验。

  下一步?

  新审计报告需要大量的投入。管理层、治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应协同一致,加强沟通以确保2017年度审计的顺利实施。

  引入关键审计事项是一项重大变革,不仅是对审计报告的变革,更是为了通过传递更多的信息从而提高财务报表质量。

  即使如此,仍需强调,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实体及其财务业绩的相关信息,包括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提供充分的披露,仍然是管理层的责任以及治理层的监督职责。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于2017 年12月25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也就是说,编制2017年度报表要用到这个新格式啦!

  主要变化如下:

  资产负债表

  ► 新增“持有待售资产”以及“持有待售负债”项目

  利润表

  ► 在“营业利润”之上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

  ► 在“营业利润”之上新增“其他收益”项目

  ► 在“净利润”之下新增“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

  修订后的财务报表示例如下:

  资产负债表

6.png

  利润表

7.png
8.png
9.png

  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1.新增“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在资产类科目新设置的“持有待售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新增“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处置组中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在负债类科目新设置的“持有待售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

  目新设置的“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4.新增“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营业外支出”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

  “-”号填列。该两个项目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分别列报。


责任编辑:北京的雨

专业阶段网络辅导免费试听

7x24小时报名咨询电话:400-650-6549 / 17346529401   传真:010-62969077 投诉电话:17346529401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683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