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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通知
      2017-10-26 13:12:42         
[摘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四条要求

  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第十四条要求:“原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交回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公告”,现就北京地区收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北京地区原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于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月15日前提交下列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

  2.《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

  4.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请交到北京市财政局西配楼407房间。

  二、对于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且无26号文(九)中规定的变更事项的将分批予以公告。

  三、对于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但有26号文(九)中规定的变更事项的,请同时提交26号文(九)中规定的材料,我们将个别公告。

  联系人:李长贵 88549437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

  2-2.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表样)

  2-3.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

  3-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18日

  (联系人:李长贵;联系电话:88549437,15611703818)


附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通知附件.docx

责任编辑:北京的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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