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2017年处置了原本同一控制下获得的子公司(卖给最终母公司),在合并报表上,处置股权的对价与所处置的股权所对应的原有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在该企业处置股权之前的合并财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如何处理?
解答:在卖给母公司作价公允的情况下,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与非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投资收益的计算无差异,均应遵循33号准则50条的原则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实际上,同控和非同控只在企业合并时的会计处理有差异,在处置时的处理原则基本一致。
这里需要指出的时,在同控时产生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尽管以后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范围,但其合并报表层面,原先同一控制下合并时对其资本公积的影响金额今后将一直保留在其合并报表中。即处置当期合并报表层面的投资收益收益仍然等于处置对价减去被处置子公司处置日账面净资产的相应份额后的差额。原先的合并日,合并报表层面体现的因该合并事项导致的对资本公积的净影响金额在合并报表层面将会一直延续下来,不会转入留存收益。
在卖给母公司作价不公允的情况下,需将不公允部分按权益性交易原则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公允部分仍按上述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