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限公司销售车辆100台,合同总价6800万元;另外赠送10台,因销售货物为车辆,需要每台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所赠送车辆的增值税处理方式是扣减收入还是计入营业外支出?
回复:该业务不应列入营业外收支,该业务属于企业的正常促销行为,属于企业营业利润的组成部分。
对于此类“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各地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就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就该咨询问题,对捆绑销售性质的赠品所产生的增值税,应冲减收入;即所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将所收款项减去“买一赠一”开票增值税额后的值再在两者之间按其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对完全无偿、无条件赠送的赠品,则应计入销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