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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名侦探”:这个案件应该怎么判?
      2018-03-05 11:23:07         
[摘要]2017年11月23日,A上市公司(以下称“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签发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23日,A上市公司(以下称“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签发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的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证据附件和《民事裁定书》1份,其主要内容如下:

  1、《传票》的主要内容

  法院要求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10时到法院八号庭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2、《应诉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受理本案,要求公司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公司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正本一份,并依照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3、《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B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A上市公司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案外人C有限合伙企业所欠原告借款本息26,046,666.66 元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判令被告对案外人C有限合伙企业应付执行费用93,446.67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对案外人C有限合伙企业应支付的延期履行债务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的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标的:26,140,113.33 元。

  事实及理由:2015年1月21日,原告与案外人C有限合伙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由乌鲁木齐市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案外人C有限合伙企业从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期限内利息为年息 22.4%。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担保函载明:被告对C有限合伙企业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本息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依约向案外人C有限合伙企业支付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案外人C有限合伙企业未能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原告依据乌鲁木齐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新乌证执字第000392号执行证书,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外人C有限合伙企业,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新01执1180号执行裁定,确定执行标的额为26,046,666.66元,执行费93,446.67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延迟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现因案外人C有限合伙企业至今仍未能偿还所欠原告债务,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依据其出具的担保函,对案外人C有限合伙企业所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执行费、延期履行债务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的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B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A上市公司。

  法院认为:申请人B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A上市公司银行存款2,6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公司说明

  (一)在B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附有一份由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秦某于2015年1月21日签字并加盖公司名称字样印章的《担保函》复印件。经公司初步自查:该《担保函》所涉担保事项公司并不知情,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批过该担保事项;公司从未与B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过任何担保合同或向其出具过担保函;公司印章管理部门未发现该《担保函》经过审批及用印记录。截止本公告日,除从法院收到的法律文件外,公司从未收到任何相关方关于上述事项的通知和提供有关文件,相关方从未提请公司就上述《担保函》所涉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审批程序。

  (二)在2016年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期间,公司于2016 年11月8日致函秦某要求其书面回复“是否存在其本人、关联人或者关联方借款涉及公司为其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担保合同或协议,以及提供实质上的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情况”。秦某书面回复:“并不存在本人、关联人或关联方借款涉及上市公司为其担保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担保合同或协议,以及提供实质上的抵押、质押等形式)”。

  2016年11月3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提请相关方申报或有担保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132),为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及投资者的利益,提请相关方就其持有的与本公司形成的各种形式的担保或保证关系向本公司进行申报,申报时间:2016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15日。截至2016年12月15日24:00(北京时间),公司未收到与上述公告提请申报事项有关的申报信息。

  Black王建军的问题:如“二、公司说明”所述事项属实,该案件应当如何判决?



责任编辑:北京的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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