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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大咖解读】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无偿向政府移交开发商品的税务处理分析(三)
      2018-01-26 11:13:48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拍卖时承诺(并已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在开发产品整体竣工验收时,无偿向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移交部分商品房。

  基本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拍卖时承诺(并已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在开发产品整体竣工验收时,无偿向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移交部分商品房。

  税收上怎样处理?

  方案三(最差方案)

  说明

  在企业未能按照前两种方案实施的情况下,可能采用此种处理方式。

  这种处理方式虽然也需要与政府签订协议(比如无偿移交资产协议),也可能获得政府部门开具的票据(比如收据)。但因为不能满足方案一和方案二的要求(特别是形式要求),因此无法按方案一和方案二的处理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增值税

  企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税务处理过程

  如果企业向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无偿移交房地产行为不能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用于公益事业,则视同企业销售房地产,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为实际无销售额,因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销售额,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最有可能的方式是按照企业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政策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开发产品)无偿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开发产品)无偿移送他人同时不符合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条件,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

  税务处理及影响

  1.处理思路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开发产品)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其次,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2.影响

  在计算开发项目的应交企业所得税时,是以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整个项目开发期的应交企业所得税金额。

  其中,收入总额中包含移交房地产的视同销售价款,而各项扣除中不包含任何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体现在营业外支出中)

  由于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因此形成收入全额计入,而支出不能扣除的情况。与前两种方案相比,整个开发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增加,进而造成应交所得税的大大增加。

  政策依据:

  (一)关于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关于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

  ——土地增值税

  企业除通过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外,其余房地产赠与行为均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务处理过程

  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开发项目的增值额,进而计算增值率,最后按照增值额和适用税率(根据增值率选择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应税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其他扣除项目)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其他扣除项目)

  其中,应税收入中包含无偿移交房地产的视同销售价款,而扣除项目没有增加,从而造成开发项目土地增值额的净增加,显而易见,增值率也会升高。

  由于土地增值税执行超率累进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多少,取决于土地增值额(基数)和增值率(对应适用税率),如果增值额增加,增值率也升高的话,与前两种方案相比,土地增值税总体税额肯定会大大增加。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3.《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责任编辑:北京的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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