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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博士原创】CPA经济法100条易考点(上)
      2017-11-15 15:55:07         
[摘要]说明:这100条是大块法律条文之外的碎片知识,以实务中常见、考试中易考为主。其它系统化知识,如发行条件、重组标准、借壳标准等非碎片化、大块知识,还需参考讲义。

  任博士经济法100条

  (2017版)

  1、为了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稳定性,一般公司法都禁止股东在出资后撤回出资。我国《公司法》除了允许公司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外,只允许通过减资、解散清算等方式减少公司资产,严格限制公司向股东回购股份。

  2、对外投资的限制。《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担保的限制。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别职权中的担保,详见第20条中相关部分。

  5、可转债担保。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估值不低于担保金额。应全额担保,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6、《公司法》第十六条也规定,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规定事项的表决。

  7、借款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8、“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法人人格混同。目前司法上比较明确的是:当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10、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11、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就增加了中小股东选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监事的机会。

  12、占股10%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2.1有限责任公司有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股份有限公司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2.2当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2.3股份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该条说明股权10%是个特殊比例。

  12.4股份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13、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只是限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形。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5、忠实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16、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7、发起设立在设立时不需出资。股份公司采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可以分期认缴出资额;《公司法》只是规定: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18、募集设立要一次性实缴。股份公司采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发起人以及认购人应当一次缴纳出资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9、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并且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还有以下职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1、股东大会分为年会与临时大会。股东大会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2.《公司法》未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最低人数和持股比例要求,因此只要满足了提前通知的程序要求,只要有一名股东出席,持有无论多少比例的股权,该股东大会的召开都是有效的。

  2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5至19人,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1/3为独立董事。

  2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5.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26、独立董事的职权: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27、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8、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29、为保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严格分开,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30、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3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32、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4、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35、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6、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为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付;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37、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38、上述(股东职权)职权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类似,比较特殊的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对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9、与股份公司不同的是,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计算式以公司全部股权为基数计算通过的表决权,而不是以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基数。

  40、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人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4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和董事会职权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42、《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职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的上述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5.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44、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5、有限公司,即使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也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46、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要求: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对于变更程序则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应当适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47、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换句话说,这是消灭公司的债权债务直接转移到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不需要经过原公司债权人的同意。不过为了保护债权人,《公司法》还是规定了债权人通知的程序,要求参与合并的公司(无论其是否消灭)必须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8、公司分立时,无论公司分立是否导致原公司债务转移,都必须经过全体债权人的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分立不对其发生效力,债权人可以要求分立后的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立程序中虽然也设置了债权人通知程序,但并未给债权人提供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力。

  49、限售:基本原则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新股上市之日起36个月限售。普通股东为12个月。如下图所示。

  50、需要注意的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若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不足12个月,股份也需限售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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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博士一页纸证券法系列之一,将会用到我正在写的《战略资本》一书中。版权所有,首发于此)

    本文摘自任博士看世界微信号,由任俊正博士原创。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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