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4号、第15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新审计报告准则已于2018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更好地运用新审计报告准则,解决实施中可能遇到的实务问题,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4号——关键审计事项》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5号——其他信息》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使用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15 号——其他信息
2016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以下简称其他信息准则),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已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信息的责任。本问题解答旨在针对实务中的具体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和指引。
问:IPO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是否适用其他信息准则的规定?
答:IPO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适用其他信息准则的相关规定,除非另有规定,不需要在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信息”部分。
根据其他信息准则的规定,其他信息,是指在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外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该准则不适用于证券发行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
然而,需要说明的是,IPO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适用其他信息准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不需要对招股说明书中的其他信息执行相应的工作。注册会计师仍然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相应的工作并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对于其他证券发行文件,如申请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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